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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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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5-10-01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粮食经营者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粮食经营者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4.移送责任:对粮食经营者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经营活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粮食质量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行政法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对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检查情况制作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移送责任:对粮食经营者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1、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2、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3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4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2、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3、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检查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日常监察: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开展情况等进行的监察。
2.专项监察:根据年度计划、上级安排部署、投诉举报等,对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等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3.移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向相关部门移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
2、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
3、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4、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行政检查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对建筑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料堆场、农业扬尘等实施监督管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对工业企业料堆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对工业企业料堆场存在问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工业企业料堆场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移送责任: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移送县生态环境分局或县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整改。
1.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六)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七)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八)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建筑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第4条、第14条、第30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北临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1 行政检查 辖区内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民政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1、检查责任:(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整改问题,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1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国务院令第250号《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检查 辖区内民办非企业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民政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行政检查 对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临漳县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单用途卡行业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处罚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临漳县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处罚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财政收支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检查 对金融机构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检查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事业部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检查 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检查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行政检查 外资运用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行政检查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单位主要负责任任进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行政检查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的事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行政检查 专项审计调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行政检查 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的检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行政检查 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 临漳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部门进行财政收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许可证活动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28 行政检查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29 行政检查 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0 行政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1 行政检查 认证活动和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2 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国家安监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立法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信息。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工贸行业企业的监管。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游乐园管理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3 行政检查 计量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4 行政检查 食品监督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5 行政检查 对违法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3、《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6 行政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37 行政检查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1.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2.检查责任;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临漳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临漳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检查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临漳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需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临漳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临漳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临漳县司法局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检查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临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至综合执法局;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调查对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移送综合执法局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检查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检查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检查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检查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检查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检查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检查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检查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依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检查 对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检查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检查 对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及其他单位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检查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3.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4.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检查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检查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检查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检查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检查 对违规进行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违规进行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检查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检查 对旅游经营者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本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向旅游者出具正式单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检查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旅行社业务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检查 对导游及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四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的导游及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的导游及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工作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未依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履行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检查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第四条  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检查 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检查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
2、 构成犯罪的
3、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检查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行政检查管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检查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检查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临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移交执法部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检查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临漳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部门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通字〔2007〕43号发布)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十八条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1.检查责任:定期对其对象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情况,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事后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4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
检查
临漳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据相关法规,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涉属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5 行政检查 对进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以及有关用户的安全监督检查 临漳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16日)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如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涉属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6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临漳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如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涉属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7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临漳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如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涉属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大队
8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四条;《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大队
90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1 行政检查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3 行政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组织开展统计局提供的本辖区大中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检查;
2.检查发现统计局提供的本辖区大中型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未予以通报;
3、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未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4 行政检查 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一次修正,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 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 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 年 6 月 29 日颁布,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2000 年10月10 日通过,2000 年11月8 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 7 日 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 年12月30日通过,2004 年 1 月 20 日发布,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 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5.《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直接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5 行政检查 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告第82号,2007 年9月 21 日通过,2008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管理关系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7.【地方规章】《邯郸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办法》邯人社办﹝2013﹞124号第三条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驻邯中直、省直企业、跨省企业驻邯分公司(办事处)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但前款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双方协商签订,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直接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监察大队
96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建筑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检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检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震)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检查 医疗保险稽核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九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在医疗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及对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受理有关投诉。
3.处置责任: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违规提出处理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 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相关的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三) 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 为予以制止并 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 年 5 月 18 日实 施)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的责任(财务基金监管股): 根据上级部署、监督计划及临时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责任:根据确定检查 项目确定检查组人员 和指定检查组长。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督促检查组做好检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收集、拟订检查方案和报批。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及 事项。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等。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责任: 检查组在离开现场后 需按规定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责任心:检查组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并负责对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行核实。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责任: 在综合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查组形成并提交行政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管理: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 (即: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办结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但不够成犯罪的,责令整改;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涉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的,作移送处理)。 10.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政处理处 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检查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05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检查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协议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监督管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理责任: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协议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需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3.事后监管责任:对被处理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106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医疗保障局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规范性文件】中共临漳县委办公室临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漳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办字〔2019〕13号)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三)组织制定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依法监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五)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七)组织拟订贫困人员、离退休人员、伤残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办法并组织实施。(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等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的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1.检查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1.检查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1.检查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1.检查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进行行政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作出行政指导;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资质许可后各类企业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理资质许可后各类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建设领域人员许可后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115 行政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116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检查 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检查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者检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燃气企业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进行整改后的检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检查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检查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建设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通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河北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站(河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冀机编控字〔2006〕341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检查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装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通过,2017年3月1日修订,2018年3月19日修订,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令709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四款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全文;
3.《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邯建规〔2019〕1号)全文。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在建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
3、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规定处理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
3、不依法打击违法转包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32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
3、不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局和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检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
3、不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局和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3年7月29日省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
3、不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局和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6 行政检查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37 行政检查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8 行政检查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测绘航空摄影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9 行政检查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40 行政检查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41 行政检查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 行政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3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 行政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责任
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监督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48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9 行政检查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8〕31号)三、严格核实认定《通知》明确了新增耕地的核定范围,即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通知》要求统一新增耕地的核定条件。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其中,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核定的必备要件。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通知》要求严格核实认定新增耕地。各地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新增水田面积3类指标信息。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通知》要求落实新增耕地核定责任。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要求建立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5%、30%的比例开展实地检查。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开展新增耕地核定情况抽查,适时通报抽查结果。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150 行政检查 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 行政检查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 行政检查 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督促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153 行政检查 全县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66号)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责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54 行政检查 湿地保护、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