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漳县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1类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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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临漳县财政局 | |||||||
| 序号 | 权利 类型 |
权利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 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临漳县 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投诉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财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投诉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 3、在履行投诉处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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