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5-08410

发布机构: 临漳县政府办

名称: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漳县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临政规〔2025〕第1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漳县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临漳县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25411       


临漳县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行为,打造文明有序、管理规范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管控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管理。本办法所指县城管控区范围为邺南路以北,民有北干渠以南,前后赵村建成区西边界以东,岗陵城村东路以西合围的区域,将前赵村、后赵村、西前坊表村、西后坊表村、王庄村、邓庄村、岗陵城村划入个人建房管控区管理范围内,涉及临漳镇、狄邱乡共计28个行政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是指村(居)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和建(构)筑物。

第四条  个人自建房应当在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建设应当符合临漳县城区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妨碍市容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已纳入改造计划区域内的土地,不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建筑物的审批。

第五条  临漳县整体城市设计为汉魏风格,个人自建房在建筑风格上要与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确定的特色街道相一致,确保城市特色发展。

第六条  坚决打击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非法买卖行为。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漳镇政府、狄邱乡政府根据县城管控区精细化管理要求,统筹做好个人自建房管控工作。

第二章  个人自建房管理

第八条  县城管控区个人原有房屋翻建、改建和新建(构)筑物应按照规定审批。

第九条  县城管控区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和沿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个人自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含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和施工,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后施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两层及以下个人自建房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自行画图,但必须标清建筑结构、具体尺寸、建筑功能等核心要素。

第十条  县城管控区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户地界内

(二)临街建筑物首层地面高度,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三)建筑物退让建筑红线,原则掌握在三层(含)以下退让4米。三层以上退让6米。

第十一条  沿临城市主次干道个人自建房规划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四邻签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乡镇村配合,共同到现场确认,四邻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调解并出具意见)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审议,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编号、户主信息、批准的建筑结构图、环保承诺书、分包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  工程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个人自建房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四邻签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乡镇村配合,共同到现场确认,四邻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调解并出具意见)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审议,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编号、户主信息、批准的建筑结构图、环保承诺书、分包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  未沿临城市主次干道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核:

(一)申请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四邻签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乡镇村配合,共同到现场确认,四邻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调解并出具意见)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编号、户主信息、批准的建筑结构图、环保承诺书、分包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未沿临城市主次干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乡(镇)政府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核:

(一)申请人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房方案设计图和四邻户主签字(四邻签字由乡镇和村委会共同到现场确认,四邻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调解并出具意见)等资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个人建房审核表》。村委会初审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查

(二)乡(镇)政府将拟建房矢量坐标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库和《临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临漳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的,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编号、户主信息、批准的建筑结构图、环保承诺书、分包责任人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土地利用现状库和县城管控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移交乡政府,并负责对乡(镇)政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审批。

第三章  监管、处罚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对沿临主次干道个人自建房巡查、监管,乡(镇)村配合,履行属地责任;乡(镇)、村委会负责对未沿临主次干道个人自建房巡查、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限额以上个人自建房的施工质量进行巡查、监管

第十七条  沿临主次干道两侧违法建设个人自建房和未沿主次干道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个人自建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未沿临主次干道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个人自建房,相关乡(镇)政府为执法主体

第十八条  建立违法建设个人自建房移交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政府发现违规建设要及时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乡(镇)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执法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每月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县城管控区个人建房定期调度机制。县政府主管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题调度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临漳县县城管控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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